当前位置: 首页 > 通知公告 > 正文
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
日期:2014-02-18 

泰兴市教育局文件

 

泰教〔20144

 

 

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

 

各学校:

  吸烟有害健康。在校园里吸烟,不利于广大青少年学生从小养成良好行为习惯,也有损于营造教书育人的清新校园环境。加强学校禁烟控烟工作,对于建立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,整体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。根据中央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的有关要求和教育部相关通知精神,现就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禁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吸烟。凡进入中小学、中职学校、幼儿园,任何人、任何地点、任何时间一律不准吸烟。校长是学校禁烟第一责任人,不但要率先垂范,还要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,加强学校治理,完善禁烟措施。要在校门口显眼处设立“无烟校园”或禁烟标志。学校不设置吸烟区,不摆放烟具,不出现烟草广告或以烟草品牌冠名教学楼。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。要做好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时的禁烟解释和劝导工作。

    二、加强吸烟有害宣传教育。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,利用世界无烟日、新生入学等重要时间节点,利用课堂、讲座、党团队活动等对师生开展禁烟教育。讲透吸烟的危害性,普及基本医学知识,让远离烟草成为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自觉行为,让吸烟者争相戒烟成为时尚,劝阻吸烟,拒绝二手烟,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无烟氛围。

三、建立禁烟工作长效机制。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广泛开展“无烟校园”创建活动,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,将履行禁烟职责纳入教职工考核和学生评价体系。设立禁烟责任区管理制度,加强禁烟日常动态监督。市局将建立督导检查机制,加强对各学校禁烟工作的检查和指导,对禁烟工作措施落实不力的学校进行查处通报,并列入学校绩效考核管理项目。

 

 

泰兴市教育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4年2月13

【打印本文】

手机扫描访问